支票结算

概要

香港银行同业结算有限公司 ( “结算公司” ) 为香港银行公会会员 ( 即香港的持牌银行 ) 提供银行客户交来的港元、美元及人民币票据结算服务。票据包括支票、汇票、本票及汇款通知书等 ( 统称为“票据”)。 

票据在交换日提交到结算公司。结算公司将票据处理后,在交换日午夜时开始派发给付款银行。付款银行会查核收回来的票据,然后在下一个工作日 ( 交换日+1日 ) 把任何未能兑现的票据交付予结算公司。同业的票据结算会在交换日+1日进行。如票据交换日为星期五,则结算会在星期一早上进行。为了减低结算风险,票据是在减去退票后作淨额结算的。 

 

为促进深 ﹑港两地经济交流与合作,根据: 

 

(甲)香港金融管理局 (“ 金管局” ) 与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签署的深港港币支票联合结算备忘录,结算公司和深圳金融电子结算中心有限公司 ( “深圳结算中心” ) 达成协议,推出深 ﹑港两地港币票据结算服务。

 

(乙)金管局与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签署的粤港港币支票联合结算备忘录,结算公司和广州银行电子结算中心 ( “广州结算中心” ) 亦就粤 ﹑港两地 ( 不含深圳 ) 港币票据单向结算达成协议。

 

结算公司、深圳结算中心及广州结算中心合作推出港币票据联合结算。(i)以香港银行作为付款人,存入广东省辖内(含深圳)的银行以作结算的港币票据(于1998年1月于深圳推出;并于2000年10月于广东省推出),以及(ii)以广东省辖内(含深圳)的银行作为付款人,并存入香港的银行以作结算的港币票据(于2002年6月推出)都会在交换日经结算公司,深圳结算中心和广州结算中心处,及在交换日+1日进行结算。

 

金管局与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同意将跨境联合票据结算服务扩展至美元票据,套用现有深港港币票据联合结算的模式,结算以深圳的银行作为付款人,并存入香港的银行的美元票据,进而提升跨境美元票据结算效率。深港美元票联联合结算已于2004年7月正式推出。

 

于2006年3月,联合票据结算服务进一步扩展至人民币票据,结算以香港的银行作为付款人,并存入广东省辖内(含深圳)的银行的人民币票据。

 

由2007年8月起,港币票据跨境结算已拓展至澳门,并于2008年6月扩展至美元票据。即是以香港的银行作为付款人,并存入澳门的银行以作结算的港币及美元票据。票据结算会在交换日+1进行。

 

 在金管局的支持下,银行公会委任结算公司在整个业界推行支票影像及信息处理系统,而该系统已于2003年6月21日投入运作。实施该系统后,银行结算小额支票时将会出示电子化支票影像及有关支票数据,因而无需出示实物支票作结算及交收。至于较大额支票及不论额大小的特别项目 ( 如可疑的支票 ) ,银行仍需将实物支票连同支票影像一併出示予付款银行。

 

为推行支票影像及信息处理系统,金管局已安排修订 <汇票条例> 以容许银行出示支票电子影像进行结算。<2003年汇票 ( 修订 ) 条例> 已于2003年3月28日在宪报刊登及制订。